关于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实行委托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方式,降低资产管理运行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对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实行委托管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对现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管理进行改革,采取委托管理模式,通过政府花钱买服务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寻找“管家”,由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将单位从繁杂的房产出租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由单位将闲置的经营性房产委托专业资产管理代理机构管理,统一办理对外招租、租金收缴、税费缴纳、水电费代收、简单维修、协调沟通、纠纷诉讼处理等事项,并根据约定,按照租金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委托管理费用支付给代理机构。
二、委托管理机构
为保证委托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现选定实行市场化运作、资金实力较强、信誉度高、且有资产管理经验的市属国资公司苏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保障房公司)作为委托管理机构。
三、推进步骤
为稳妥推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管理改革,现采取“首批试行、逐步推进”的方式,力争用3年时间全面推开,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2017年5月开始启动,第一批先行选定市住建局、市民防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市财会教育中心等部门(含下属单位)、单位作为首批试行单位,并将条件成熟的单位逐步纳入,至今年年底,纳入委托管理的单位数量将达到经营性房产出租单位总量的30%。
2.2018年继续积极推进经营性房产出租委托管理工作,至2018年底,纳入委托管理的单位数量将达到经营性房产出租单位总量的70%。
3.2019年全面实施,将其余未纳入委托管理的单位全面纳入。部分单位(或个别经营性房产)因特殊情况不宜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需报请市政府批准,或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审批。
四、委托管理程序
1.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将拟委托管理的资产上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与保障房公司签订委托协议。
2.根据委托协议,单位与保障房公司进行物业交接。
3.保障房公司根据协议办理对外招租、租金收缴,税费缴纳、水电费代收,日常管理、协调沟通,纠纷诉讼处理等事务。
4.保障房公司收取租金后,按租金收入扣除垫付的税费后,上缴单位非税专户,由单位按约定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
5.保障房公司对外招租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包括拍租、电子竞价、招标等,如因资产特性或政策性原因需要定向委托协议租赁的,需单位与保障房公司共同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6.委托管理的协议期一般暂定为5年,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最长不超过8年。协议期满后需继续委托代理的,单位应再次向财政部门履行报批手续。
7.保障房公司应定期向市财政局和委托单位报告委托房产的合同签订、租金收取及其他相关情况。
五、工作要求
1.思想重视,积极配合。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实行委托管理,是我市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管理方式的一项改革,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资产出租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也为了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负担。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改革,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共同推进改革的各项工作,出色完成改革任务。
2.认真清理,拿出方案。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对本单位现有闲置、或已出租经营性房产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由主管部门牵头梳理汇总,按照市级工作步骤时间表要求,填报本部门、单位委托管理时间计划安排(详见附件1,可在苏州市财政局网站“办事公告”栏目中下载),于2017年6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同时将电子表发送至邮箱:406755278@。
3.主动对接,尽快开展。保障房公司要制定委托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主动对接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市产权交易所,积极宣传,上门服务,切实做好“管家”,提升服务质量。对首批试行单位要尽快启动委托管理工作,并积极推动后续单位跟进,确保完成年度任务。
附件: 1.行政事业单位现有闲置(或已出租)经营性房产委托管理时间计划表
2.《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委托管理操作规范》
3.《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出租委托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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